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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立法
 調味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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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2 月16 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關於食品中使用的調味劑和某些具有調味特性的食品配料的第1334/2008 號調味條例(EC),該條例於2009 年1 月20 日生效。


該條例自 2011 年 1 月 20 日起適用;自那時起,所有成員國(應)調整了其國內立法。歐盟香料與原料清單》(《條例》附件 I)於 2012 年 10 月 2 日公佈,2012 年 10 月 22 日生效,2013 年 4 月 22 日起適用。



本條例自2011 年1 月20 日起廢止1988 年6 月22 日歐盟理事會指令88/388/EEC(關於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及其生產原料的法律近似化)以及歐盟委員會指令91/71/ EEC。



歐洲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EFFA)編寫了一份關於《歐共體香料法規》的指導文件,重點介紹了該法規的主要變化,並力求為歐盟範圍內的行業製定關於該法規所引入的新規則的解釋指南。


新條例帶來的主要變化


1.條例的範圍


與先前的第 88/388 號指令相比,該指令的範圍有所擴大,納入了所謂的具有調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如香草和香料)。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 章。

 2.一般條件


新條例規定了使用香料、具有香料特性的食品配料和原料的一般條件: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I 章。

 3.定義


新條例在香料類別和生產過程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新的和/或修改過的定義:


例如,不區分自然相同的調味物質和人工調味物質,兩者都被視為 "調味物質"。


例如,區分被視為 "食品 "和 "非食品 "的原料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 章。

 4.貼標籤


新法規對香料生產商(B2B)和(最終)食品生產商(B2C)都規定了新的標籤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例如,為下游生產商和消費者提供的香料包裝標籤必須包括食品過敏原的存在和最短保質期的詳細資訊。


例如,"天然調味物質 "標籤只能用於調味部分完全含有天然調味物質的調味料。


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V 章。

 5.聯盟名單


一份經評估和批准(由歐洲食品安全局批准)的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和源材料聯盟清單已經制定並於2012年10月2日公佈(見上文)。歐盟清單 A 部分(目前為《調味料法規》附件 I)僅涵蓋化學定義的調味料物質,而 UL 清單 B-F 部分(尚未公佈)將涵蓋以下物質:


  • 調味製劑(從非食品來源取得時)


熱加工香精(從非食品來源取得和/或生產條件和/或某些不良物質的最高含量不符合附件 V 的規定);


  • 香味前驅物(從非食品來源獲得時)
  •  其他香料

  • 食品以外的原料


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II 章。

 6.風險管理


對某些天然存在於具有調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如香草、香料)和/或調味料中的某些物質的風險管理是以 "主要貢獻者方法 "為基礎的:


例如,規定了這些不良物質在食品中的最高含量,因為這些物質對人體攝取的影響最大。


如欲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 EFFA 指導文件第 II 章。

 更多資訊


關於香料的第 1334/2008 號法規附件 III


EFFA 指導文件

 歐盟聯盟名單


建立工會名單


隨著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 (EU) No 872/2012 於 2012 年 10 月 2 日公佈,條例 (EC) 2232/96 規定的香料物質清單已獲通過並公佈。



香料物質清單"是"歐盟香料和原料清單"的A 部分。該清單通過在第1334/2008 號香料法規(歐盟)附件I 中引入該清單而建立。歐盟清單B 部分至F 部分涵蓋了第1334 /2008 號法規(EC)第9(b)至(f)條所提及的香料及源材料。



同時,也發布了關於第 1334/2008 號條例(EC)附件 I 所列歐盟香料和原料清單過渡措施的第 873/2012 號委員會條例(EU)。


生效和適用


這兩項條例(通過香料物質清單的實施條例和關於過渡措施的條例)均於 2012 年 10 月 22 日生效。


過渡措施條例》自2012 年10 月22 日生效以來,其全部內容對所有成員國都具有約束力並可直接適用,而《實施條例》和《歐盟清單》A 部分的適用日期為《實施條例》生效6 個月後,即2013 年4 月22 日。



歐盟第 1334/2008 號法規第 10 條適用於《歐盟清單》A 部分生效 18 個月後,即 2014 年 10 月 22 日。



調味料和來源材料聯盟清單 B 部分至 F 部分自 2016 年 10 月 22 日起適用。


 過渡措施


在2014 年10 月22 日之前,未列入清單的調味物質可投放市場並用於食品中或食品上(即適用第10 條),此外,專門的過渡措施適用於含有未列入清單的調味物質但在2014 年10 月22 日之前已合法推出市場並貼上標籤的食品。此外,專門的過渡措施也適用於含有未列入清單的調味物質,但在 2014 年 10 月 22 日之前已合法投放市場並貼有標籤的食品。



在2018 年4 月22 日之前合法投放市場或貼上標籤的含有調味劑和源材料的食品,如果不符合聯盟清單B 部分至F 部分的規定,可在其最短保質期或使用期限之前在市場上銷售。



香料物質清單的內容


該清單包括業界支持的所有天然或非天然調味物質。


目前,《清單》上有 2500 多種調味物質。



清單包括已評估的調味物質和仍在接受歐洲食品安全局評估的調味物質。儘管後一種物質在清單中標有腳註,但它們被認為可以安全使用。



限制使用清單中的某些調味物質


有 13 種物質的使用限制適用於指定的食品類別。這些物質只能添加到所列食品類別中。


根據良好生產規範,允許使用所有其他物質。


 廢除歐盟登記冊


第 1999/217/EC 號決定(香料物質登記冊)已於 2013 年 4 月 24 日廢止,不再適用。


 欲了解更多:


- EFFA 第 12/07 號狀況通報


- EFFA 第 13/03 號狀況通報 + 時間表

 DG SANTE 會議



歐盟委員會健康與食品安全總司植物、動物、食品和飼料常設委員會分為十四個不同的部門。您可在本部分找到食物鏈毒理學安全分會的會議議程和摘要。如需了解更多:

http://ec.europa.eu/food/safety/reg_com/toxic/index_en.htm


煙用香料法規


煙熏是最古老的調味和保存食物的方法之一。煙燻香料不僅用於保存食物,還能為魚肉製品、牛排、調味醬和洋芋片等食物增添特殊的煙燻風味。


煙熏是最古老的調味和保存食物的方法之一。如今,煙燻調味料被用來為魚和肉製品、調味汁和薯片等食品增添煙燻香味。


新產生的煙霧是透過控制硬木在高達 600°C 的溫度下燃燒而獲得的。產生的煙霧經過冷凝和淨化,出於實用的原因,這種煙霧初級產品可以與食用油等溶劑或食鹽等載體混合。

 EFFA 計算工具


歐盟委員會第 1321/2013 號實施細則確定了 "歐盟授權煙用香精初級產品清單"。



實施條例》附件明確規定,如果在食品中或食品上使用(初級)煙燻香料組合,則需要按比例降低最大使用量。



為此,EFFA 開發了 "計算工具"。



透過此表,使用者可以計算出當複合香料含有一種以上(最多 10 種)煙燻香料主產品時,該香料在任何相關食品/食品類別中的最大用量。如果客戶混合了含有一種或多種煙熏香料主要產品的不同 "複合香料",則該表還可以讓客戶自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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